今年5/1勞動節適逢週日,而公司的行事曆排定5/2照常要正常上班,
不用補假也不是加班!
但樂活Hom最近剛好看到有關5/1/勞動節補假的相關新聞報導,
於是很熱心的找了一些資料向人事部門反應,
而人事主管也很有魄力的寫了一份"5/2補休假的簽呈",
附上這些資料,並詢問了公司聘僱的人事顧問,向上級呈核,
結果究竟是如何呢?


當然,每家公司的狀況都不甚相同,
首先還是先說明一下公司的上班時間 : (為保護公司及相關人士,不列明名稱)
類別 : 製造業

上班時間 : 周一~周五,每日08:00~12:00及12:30~17:00,中午吃飯休息半小時,
                   但生產單位早上跟下午各有10分鐘休息時間,
                   我一直以為每日上班時數是8.5小時,
                   而人事單位說應以每日工作8小時10分鐘計.
休假 : 比照人事行政局排定的公家機關休假表.


以下是我提供的舉證文件摘錄,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無強制力的新聞報導:
(1)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2005.4.11
發布單位:資訊小組

五一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依法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然查今年之勞動節恰為星期日,是否應予補假,則應分別以觀:

一般事業單位之勞工:
依勞基法規定工作每7天應有1天作為例假日,惟例假日不一定在星期日。若今年5月1日(星期日)為事業單位依勞基法所定之例假日,雇主依法應給予勞工補假1天;若該日係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則今年五一勞動節是否補假,因法無明文,宜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公務機關及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3年4月28日發布新聞,指出「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雖自民國90年1月起,已比照公務人員全面實施週休二日,惟現行管理工友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工友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休假,若請假規則未規定之假別,而勞基法已有規定,則依勞基法規定辦理,因五一勞動節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放假1天,各機關學校工友具有勞工身分,爰規定於5月1日勞動節逢星期例假日時,於次週星期一補假1日,如因工作需要,得採輪休或依規定發給加班費辦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佈日期:2005.4.29
發佈單位:勞動條件處 

有關部份電子媒體報導勞動節適逢例假日勞委會表示依規定翌日應予以勞工補假一天,報導不夠周全,本會特就今年勞動節遇星期日(例假)應否補假疑義說明如下:
勞工每日正常
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勞動節為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工時形)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請參閱本會網站新工時制度參考方案。

另,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如將每二周中之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勞動節遇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例假為週日)則應補假一日,若勞雇雙方明確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約定週一至週五工作,每日8小時者,顯已調整該法第37條之休假日(如329紀念日、51勞動節、928教師節等9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每週一至週五工作,每日8小時6分),則勞動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

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3)違例與罰則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界的18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
休息日工資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而公司在排定全年工時是如此計算:
1.勞基法規定每二週上班84小時,故全年勞基法應上班時數為2,184小時={84小時*26雙週}
2.扣除勞基法規定的休假紀念日共19天(含勞動節),
   當中在2011年有16天為周日,3天為周六,
   以42小時/週計算,周六可抵2小時,故扣除134小時={16天*8小時+3天*2小時}.
3.所以2011年員工應上班時數為2,050小時={2,184小時-134小時}
4.而2011年政府機關共休假115天,因此公家機關上班250天={365天-115天},
   總上班時數為2,000小時={250天*8小時/天}.
5.所以公司每日工時需較8小時延長0.2小時={(2,050-2,000)/250},即8小時12分鐘.
6.而公司實際每日工時8小時10分鐘.



依上述計算看起來,好像公司的員工多賺到了2分鐘...
雖然我對周六抵2小時的計算,頗不以為然啦!
但還是有人這麼疑問 :
"公司的例假日不是周日嗎? 這樣的工時算是調移式工時嗎?
因公司每日上班8.5小時,就算以人事單位說的每日8小時10分鐘計算,
實際也比公家機關週休二日的8小時6分鐘,又多了4分鐘,
這樣加一加,全年竟然也超過16個小時了?"




那就來看一下徵詢人事顧問的mail回答吧:
"XXXX,
來信接悉、我知道你花很多工夫在為勞工爭取權益,盡心盡力在計算整年的工作時間。
其實兩週84小時的制度設計本來就是一件很傷腦筋的事情,不過這是一個過渡時期,
將來會朝每週40小時方向前進。以下是我對本案的看法僅提供參考。

勞基法僅規定每七天應休假一天,兩週工作84小時而已
(並未硬性規定一定要休星期日)。
基於該規定,以本來的休假日數而言,
勞工一整年的例假日數為52天(一年有52週)及19天的休假日(國定假日)。
例如採星期一~星期五工作8小時,星期六工作兩小時的公司;
或每星期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時的公司,

其員工都僅有52天加19天,共計71天的休假日而已

貴公司如已採調宜式的工作時間(已經有採週休二日制),
則勞工整年的休假日數為104日以上,
就休假日數而言,顯然已經優於勞基法規定甚多,
勞動節適逢星期日應無補休之問題。
此由你們附件的公文可知,亦即
2005-4-29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的公文,
「若勞雇雙方明確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約定週一至週五工作,每日8小時者,
顯已調整該法第37條之休假日(如329紀念日、51勞動節、928教師節等9日)調移至
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每週一至週五工作,每日8小時6分),
則勞動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


其實勞基法及行政命令對於非常細微的部份並無法詳細及明確的規定,
皆授權勞資雙方協商
以下僅提供幾則行政命令供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四六七六二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修正後,因法定工時縮短,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休息日或因而增加,
惟該等休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如適逢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是否補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因此我認為此案應是政策宣導的問題,是否已經事前向勞工充分說明,
本公司實施的調宜式工作時間制度,已經優於勞基法規定」,才是主要原因。
如果其他公司已經優於勞基法規定,今年勞動節翌日又要補休,
站在國家的立場當然是樂觀其成。
但與貴公司無關,不能拿來相比較。應以法律及行政命令為依歸。
以上僅供參考。"





喔喔!!這解釋實在太屌,太犀利了!  
     重點就在於"勞資協商",以及"勞基法只有71天休假日"...

     於是最後上級當然採用了聘僱的人事顧問的說法,

     "因為公司優於勞基法規定,
        所以5/1勞動節遇到周日例假日,無須補假~~"





結果底定,爭取權益失敗,
     因此提供給大家參考,一起來失望一下~呵!!


但最終我還是有所收穫,得到了下列的經驗~
1.有任何疑問,本來就應得體講出來,私底下臆測,只是增加不滿情緒.
2.但別自以為是良性溝通,公司上級不可能是這樣認為.
3.所謂勞資雙方協議或協商,協商的文件絕對沒有,肯定是資方直接說了算.
4.有的人要學習耐煩,一旦不耐煩,容易淪為意氣用事..
5.公司成長,不代表人的腦袋及觀念就有跟著長進.
6.有些人,對人的尊重,真的只是表面.
7.管理,終究都是"某個人"的問題.
8.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有同仁還酸了公司三句真言~
"造福員工是口號,
  公司跟員工溝通,叫做共體,
  員工跟公司溝通,叫做計較"

我看了,哈哈大笑~
這不就是職場人生嗎?
其實我本來就是看的很開的人,到底就是擇善固執了點嘛!
從來就不會去在乎紅不紅?黑不黑?的問題,
因為該做的事還是要做,更不想當個倚老賣老的人~
不然~,我也來找一下新工作吧~哈!!


 
附註~
1.該不該洽詢勞工局或勞委會,一定是屬於公司人事部門的事情,
  千萬別依媒體報導自己去洽詢,那絕對是憨大呆!!
2.別盡信公司的溝通信箱,有些公司職位的功能僅是上級與下屬轉寄的窗口,
   去反映事情,等於直接找上級反映事情.
3.我想建議勞委會,應於每年底要求各公司呈送明年之行事曆及工時說明,
   由主管機關來檢視是否符合勞基法,才能避免相關爭議.
   ---我又在做夢了!哈!





後記 : 看著新聞報導官員們的說辭~我笑著搖了一下頭~
                要勞工自己爭權益? !  這裡可不是火星ㄚ!!


1.<新北市政府勞工局2011/04/22>
由於今年5月1日勞動節正好落在星期日,
近來不少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來電詢問是否補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
補假要依照各事業單位週日放假的性質及工時制度而定,

如果勞資雙方約定例假日為星期日,且二週工時達84小時,
則今年的五一勞動節應補假1天;

若二週工時低於84小時,並已協商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即無需補假。
至於補假時機,勞工局建議不一定非要隔天5月2日補假,
事業單位可於半年內讓勞工進行補休。

勞工局並提出以下判斷原則供勞工朋友參考:
一、若星期日為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
(一)事業單位所訂工作時間為法定工時二週84小時制,5月1日適逢星期日,應補假1日。
(二)事業單位所訂工作時間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如:二週80小時制,每日工時8時,
       週休二日),5月1日適逢星期日,若事先已約定將勞動節調到休息日(如:星期六),
       則沒有補假問題,如無經過調移,仍應補假。
二、若事業單位採輪休制,星期日屬於一般工作日,不是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日,
則5月1日仍應休假,但沒有補假問題。另外,若事業單位因營業因素,
需要勞工於勞動節當日出勤者,則應再加發一日工資作為加班費。

總之,若星期日為例假,事業單位工時達二週84小時,應補假1日,建議半年內有效;
事業單位工時未達二週84小時,且勞資雙方事先有約定將勞動節調移至其他日休息,
可不補假。
若事業單位採輪休制,星期日屬於一般工作日時,該日仍應休假,不需另外補假。
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

撰稿人:勞工局勞安條件科 葛韻 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5228
資料詳洽:勞工局勞安條件科 科長胡華泰 電話:本市境內1999或29603456分機5225 / 0972820082

 


2.<中時電子報2011/04/29>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工資工時科科長黃維琛強調,
雖然勞基法規定包含勞動節在內「所有的」國定假日均可挪移,
但前提必須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如果沒有經過這項程序,就不具任何法令效力,
員工仍可在五月二日不上班,或上班但要求雇主補加班費。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部分大型企業如大同公司,
也是利用挪假方式讓員工國定假日不休假、平時周休二日;
勞委會應主動調查類似的休假制度有沒有經過勞資協商,
別讓雇主利用挪假,讓休假「消失於無形」。






↓介紹一首我很喜歡的歌--容祖兒"流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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